|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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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0 10:03 文章来源:临江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项目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申报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程序:申请人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省商务厅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初审合格后按照商务部规定的时间、要求推荐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按原渠道退回。
承诺期限:法定期限:无规定,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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